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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4789.1-2016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中对样品的采集要求

发布时间:2022-02-15    浏览次数:1204

GB 4789.1-2016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规定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基本原则和要求,该标准适用于食品微生物学检验。

其中,关于样品的采集内容如下:

3 样品的采集

3.1 采样原则

3.1.1 样品的采集应遵循随机性、代表性的原则。

3.1.2 采样过程遵循无菌操作程序,防止一切可能的外来污染。

3.2 采样方案

3.2.1 根据检验目的、食品特点、批量、检验方法、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等确定采样方案。

3.2.2 采样方案分为二级和三级采样方案。二级采样方案设有n、c和 m 值,三级采样方案设有n、c、m 和 M 值。

      n: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;
      c: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;
      m: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限量值(三级采样方案)或最高安全限量值(二级采样方案);
      M: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。

      注1:按照二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,在n个样品中,允许有≤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 m 值。
      注2:按照三级采样方案设定的指标,在n个样品中,允许全部样品中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小于或等于 m 值;允许有≤c个样品其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在 m 值和 M 值之间;不允许有样品相应微生物指标检验值大于 M 值。

      例如:n=5,c=2,m=100CFU/g,M=1000CFU/g。
      含义是从一批产品中采集5个样品,若 5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均小于或等于 m 值(≤100CFU/g),则这种情况是允许的;若≤2个样品的结果 (X)位于 m 值和 M 值之间(100CFU/g<X≤1000CFU/g),则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;若有3个及以上 样品的检验结果位于 m 值和 M 值之间,则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;若有任一样品的检验结果大于 M 值 (>1000CFU/g),则这种情况也是不允许的。

3.2.3 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案按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。

3.2.4 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样品的采集:
      a) 由批量生产加工的食品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,食品样品的采集和判定原则按3.2.2和 3.2.3 执行。重点采集同批次食品样品。
      b) 由餐饮单位或家庭烹调加工的食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,重点采集现场剩余食品样品,以满 足食品安全事故病因判定和病原确证的要求。

3.3 各类食品的采样方法

3.3.1 预包装食品
      3.3.1.1 应采集相同批次、独立包装、适量件数的食品样品,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的要求。
      3.3.1.2 独立包装小于、等于1000g的固态食品或小于、等于1000 mL 的液态食品,取相同批次的 包装。
      3.3.1.3 独立包装大于1000mL的液态食品,应在采样前摇动或用无菌棒搅拌液体,使其达到均质后采集适量样品,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;大于1000g的固态食品,应用无菌采样器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适量样品,放入同一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一件食品样品。

3.3.2 散装食品或现场制作食品
      用无菌采样工具从n个不同部位现场采集样品,放入n个无菌采样容器内作为n件食品样品。每件样品的采样量应满足微生物指标检验单位的要求。

3.4 采集样品的标记

应对采集的样品进行及时、准确的记录和标记,内容包括采样人、采样地点、时间、样品名称、来源、 批号、数量、保存条件等信息。

3.5 采集样品的贮存和运输

3.5.1 应尽快将样品送往实验室检验。

3.5.2 应在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完整。

3.5.3 应在接近原有贮存温度条件下贮存样品,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样品中微生物数量的变化。